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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销售额核算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合理避税的机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所以,成本和利润应是纳税筹划点。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合理避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合理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所以,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纳税筹划点。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合理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合理避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合理避税有利,因此,要求合理避税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所以,关税完税价格是纳税筹划点。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避税者思考:

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没经过合理避税筹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

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案例1]

南方日化总厂销售给某批发商价值5000元的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说明]

南方日化总厂销项税额=5000+(1+17%)×17%=726.5元;

南方日化总厂应税消费品销售额=5000+(1+17%)=4273.5(元)

南方日化总厂应纳消费税=4273.5×30%=1282.05(元)

第五,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合理避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来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合理避税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足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案例2]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

[筹划分析]

因此,当消费税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万×30%)=6000元]6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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