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消费税筹划 > 正文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利用连续生产的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例:某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消耗50箱已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在计算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时(以上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甲类卷烟消费税率暂减按40%)。应纳消费税如下:

500×200×40%一50×200×30%=37000(元)

1.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限于下列已税消费品: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己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