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八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20000-16000=4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了4000元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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