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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纳税义务发生避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避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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