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卷烟工业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问题:
有的企业生产指标用不完,而一些企业却因为指标不够而难以扩大生产规模。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所确定的各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计划指标,至今基本上没有什么调整。这么多年过去了,各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年比一年好,原先所确定的计划指标满足不了市场需求,而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萎缩,计划指标用不完。在实践中,就产生了指标不够的企业想方设法获取其他企业指标的问题。
计划指标转移的形式不外乎两种:有偿转让和联营加工。
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2001]146号)、《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两个法规,对以上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税收方面的规范。以上文件规定:在卷烟计划的有偿调整中,调入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卷烟生产企业购进联营加工的卷烟直接再销售的,符合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新的财税政策,生产计划指标不够的卷烟工业企业是直接购买计划指标好呢,还是让计划指标多的企业为自己联营加工好呢?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举例分析如下:
假定某卷烟厂有一卷烟牌号A,上年度该牌号卷烟单箱生产成本为2230元,其中制造费用为320元;单箱期间费用为220元,其中销售费用为80元;单箱销售税金及附加为1228元;单箱销售收入为3200元;单箱利润为亏损478元。假定当年如果仍生产该牌号,且其成本费用维持上年水平;由于该企业市场销售情况良好,获利品种较多,企业整体情况为获利,企业从长远出发为了占领和维护销售市场,不愿放弃A产品所占领的市场,虽然生产计划指标不够,但仍决定继续生产销售A产品。
于是该企业进行分析:如果购买计划指标,则每大箱要支付600元,对A产品来讲相当于每大箱要亏损1078元。如果通过联营加工方式,即企业先把配置好的烟叶和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再从加工方购回产成品。对企业来讲A产品因不是企业自己直接生产,则不应分担相应的制造费用,且期间费用中只承担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费用;又因为根据上面提到的税法的相关规定,加工方要按该企业A产品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所以该企业购进A产品的价格基本上为调拨价,差价几乎为0;假定该企业出售的烟叶和材料没有利润,于是对超过指标部分的A产品来讲,每大箱只亏损80元,也即亏损了销售费用。经过比较,该企业超过指标部分的A产品还是选择联营加工好。
以上的例子只是静态的分析,实际上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有限,则超过生产能力以外的部分只有依靠联营加工了。在企业的生产能力范围之内,究竟是选择购买指标还是联营加工方式,则要进行动态的分析。因为通过购买指标来自己生产,可消化一部分诸如折旧之类的固定费用,还可承担一部分除销售费用以外的期间费用;反之,通过联营加工方式,自己生产的产品所承担的成本费用就要多些。
下面通过公式来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选择。假定某卷烟厂只生产一种牌号D产品,上一年按生产计划生产的产量为a万箱,预测今年的市场销量为b万箱,有(a-b)万箱缺口须选择何种方式加工。该厂的制造费用采取按产量分配的方法,期间费用按销售收入分摊,今年度折旧之类的固定性制造费用为X元,期间费用中除销售费用以外的固定费用为Y元,单箱销售费用为z元,D产品的单箱销售收入为n元,联营加工产品(包括销售原材料)没有差价,经测算如果仅按生产计划生产,D产品的单箱利润为m元,如购买指标单箱需r元。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如全部购买指标,则单箱固定性制造费用为X/b元(按生产计划生产为X/a元);单箱固定性期间费用为Yn/bn元(按生产计划生产为Yn/an元);二者合计因购买指标而单箱固定性费用减少(相当于利润增加),(X/a-X/b)+(Yn/an-Yn/bn)=(X+Y)(1/a-1/b)元,加上购买指标的费用,则单箱利润为m+(X+Y)(1/a-1/b)-r元。
如通过联营加工,与前面的实例原理相同,则单箱利润亏损z元。
经过比较可知当m+(X+Y)(1/a-1/b)-r大于-z时,通过购买指标的方式有利,反之通过联营加工为好。同时由上面分析可知,计划指标的转移一般用于亏损或微利卷烟。各企业在具体选择时可根据本企业的品种结构和成本费用分配方法,按照上述原理进行分析。
总之,随着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的卷烟消费税征税办法的调节作用的逐渐凸现,烟草工业企业的低档卷烟的亏损面加大。与此同时,烟草工业企业特别是发展中的中型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和抢占市场,仍将维护低档卷烟的市场,面对一些诸如生产计划指标等制度性因素的影响,积极根据新的财税政策做好相关的筹划,可为企业的加速发展助上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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