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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巧用包装物节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案例:

  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生产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1999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该厂领导专经过分析,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析:

  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其关键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

  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1.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有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合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3.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逾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

  在此例中,如果恒生轮胎厂采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则既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又可节税2万元。此时,该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1800×10%=10万元

点评:

  减少税收就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这更加强调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利用包装物节税始终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其核心就在于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该方法不仅适用于消费税,也适用于增值税。

  但是,值得补充的一点是,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利用包装物节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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