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产品分别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详见税目税率(税额)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50%
2.乙类卷烟 40%
3.丙类卷烟 25%
4.雪茄烟 25%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吨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包括各种金、银、
石 珠宝首饰及珠宝 10%
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1.无铅汽油 升 0.20元
2.含铅汽油 0.28元
八、柴油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22座以下
1.小轿车气缸容量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5%
-2200毫升的(含
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3%
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气
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 3%
以下的
说明: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中的金银首饰减按5%税率征收。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除此之外,税法对烟、酒适用的税率又作了特殊规定:卷烟运用税率的规定卷烟由于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酒及酒精适用税率的规定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于粮食、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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