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的。通过《进口环节海关关税税目税率(额)表》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高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纳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有效的进口商品消费税纳税筹划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进口货物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的某类消费品而言是一定的,因而纳税人在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只能对计算式中的分子进行策划,说到底就是要对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策划。关于这方面的筹划在关税的纳税筹划一章有专门的内容进行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以上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时,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如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出售时,应根据组合产制品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另外,由于我国税制改革刚开始不久,虽然新税制大框架已经建立,但是许多具体税种的设置及征收办法仍很不完善,税法之中难免会有一些漏洞与空白之处,加上各种优惠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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