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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兼营销售应分别核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兼营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时,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税目税率表,我国税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为了加强征收管理,避免出现因核算不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在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时,税法针对不同的核算方式规定厂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尽量将不同税率产品分别核算。

  例如,某烟厂既生产税率为50%的甲类卷烟,又同时生产税率为25%的丙类卷烟,还同时生产上述两类烟的套装礼品烟。该厂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种烟的销售额,如果该烟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烟及其套装礼品合在一块儿计算纳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应按50%的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而不能以25%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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