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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税率的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由于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帐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某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如何做好该酒厂的税收筹划?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药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装酒:120×700×25%=210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221000-151400=69600元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756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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