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方案不同税收成本各异湖南永州市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黑色金属冶炼加工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辖。2008年8月,公司为改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决定斥资110万元,对原值为200万元,已使用16年折旧年限为20年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和加固,预计可延长房屋使用寿命4年以上。
公司形成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即一次性投入110万元,全部按设计要求一次性完成装修;第二种方案即改变原装修方案,把工程分成一期(费用50万元)和二期(费用6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9年5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有利于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管理员小李在下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告诉企业,在选择装修方案时,不仅应考虑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经营状况,还应考虑不同方案的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企业选择第一种方案,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的规定,该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案发生的装修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案,发生的110万元装修费用应按要求计提固定资产净残值,如果按5的净残值率计算,企业选择第一种方案将会产生5.5万元(110×5)的净残值,也就是说有5.5万元装修支出不能进行分期摊销,企业发生的110万元固定资产大修支出只有104.5万元(110-5.5)能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分期摊销。
如果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分成50万元和60万元二次发生的合计110万元的装修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在装修费用发生年度可据实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110万元装修费用可以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全额直接扣除。因此,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案,累计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10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可以多扣除5.5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选择第二种方案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5.5×25%)。同时,还可以提前确认费用,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当然,具体到不同企业,是选择第一种方案还是第二种方案,还要结合企业的生产需要,通盘考虑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