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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的“全程税收筹划”(二)

2014-11-25 16: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二、销售收入的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
  三、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一)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
  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都不能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只能按法规所规定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期限进行分摊。
  分摊期限可适当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一般应严格按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摊,但分摊期限可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加以选择。如对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法通常只规定最短的摊销期限。
  分摊方法可自主选择的成本费用。这种成本费用在法规中一般规定有几种分摊方法,可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一,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其目的是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例如,在盈利企业,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
  第二,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例如,在享受免税和正常纳税的交替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案例一」
  职工集资利息费用的筹划
  某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当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10%,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因为借款利率超过可扣除标准,超支利息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0×(10%-6%)=40000(元),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元,有什么办法避免这种支出?
  如果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6%,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集资利息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获得全额扣除。
  每人每月增加工资额400元,增加后人均月工资达到1600元。将利息费用转移为工资费用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少了10000元。
  「案例二」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税收筹划
  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广告费300万元。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15%,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80-1000×0.5%=75(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15%=1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50=225(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25×25%=56.25(万元)
  「筹划方案」
  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以800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万元和150万元。
  工业企业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30-800×0.5%=26(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150—800×1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30=56(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6×25%=14(万元)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50—1000×0.5%=45(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150—1000×1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45(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5×25%=11.25(万元)
  「筹划结果」
  工业企业和销售公司总共应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5.25(万元),比筹划前节约应纳所得税额56.25—25.25=31万元。
  「案例三」
  大修理费用的税收筹划
  某工业企业2009年4月对一台生产设备进行大修理(5月完工),该设备的原值为601.64万元,发生修理费用127.32万元,其中:购买大修理用配件、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为102.98万元,增值税额为17.51万元,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修理,支付工资3.82万元。另外,辅助材料(无专用发票)支出20.52万元。修理后该设备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不到两年,仍用于原用途。因该设备已提足折旧,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借记“制造费用——修理费1273200”。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10年2月初,主管税务机关到该企业进行日常税收检查。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20万元(127.32-127.32÷60),理由是该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五年内平均摊销,该企业200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2×25%=31.3 (万元)
  「筹划方案」
  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承上例,假定该设备上有一配件,并不是此次非换不可,而且下次更换从操作上看比较方便,其价值为24.6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18万元,价款合计28.78万元。假设将该配件放在下一个纳税期间更换,该设备的修理支出降至100.6万元(此处不考虑不更换该配件所减少的极少的工资和辅助材料支出),此时,修理支出占该设备原值的比例为:100.6÷601.64=16.72%,不满足固定资产改良的条件。那么,该支出就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其中,修理费用为100.6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33万元。
  「筹划结果」
  该大修理费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将滞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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