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很多企业热衷于搞税收筹划,一旦税收筹划出现失误,往往给企业带来税务危机。笔者去年参与查办的一起案件,正是由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时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根据稽查计划安排,某市地税稽查局于2010年11月对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该房地产公司股东由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构成,2007年购得40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从账面看,2008年至2009年该公司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1亿多元,基本都按照期限缴纳了营业税等税金,仅有少数预收售房款以及一些代收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少缴了20余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就是少缴了土地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看上去再没有其他问题了。
现场检查完毕后,稽查人员整理稽查工作底稿时,对该房地产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反映从某贸易公司借款5621余万元,没有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一事颇有疑虑。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因公司开发资金不足,老板找朋友的某贸易公司分几次借了5621万元,并表示他们当时认为这不是从银行贷的款就没有缴纳印花税,既然稽查局认定要按借款合同税目缴印花税,公司愿意马上补缴。
一个贸易公司居然能有几千万元的资金外借给房地产公司?其中是否有猫腻?难道真的就只是印花税的问题吗?为了彻底查清问题,稽查人员到该贸易公司进行调查。从该贸易公司的账簿看,该贸易公司的确是分几次累计将5621万元的资金借给了房地产公司。稽查人员进一步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检查,发现有几十个自然人分别将数十万元资金打到该贸易公司。随后稽查人员在对公司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时又发现,这家贸易公司的大股东与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都是某集团公司。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查明:这家贸易公司与房地产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在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销售给某集团公司的职工,其购房款先由贸易公司出面向职工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再由该贸易公司以往来借款的名义将收取的售房款分几次汇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上述5621万元售房款后列在往来款中,而没有作为预收售房款申报纳税,少缴营业税等税款300余万元。
因为该房地产公司采取将收取的售房款挂列往来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稽查局决定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营业税等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法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在接到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后,该房地产公司马上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随后,该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当初他们曾就此事咨询了某税务师事务所,为了少付一些咨询代理费就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在支付了几千元劳务费后,事务所以私人帮忙的形式就该房地产公司向集团内部职工出售房屋的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公司根据这个筹划方案进行了如上操作,本以为占了大便宜,没想到违反了税法规定,真正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不当的税收筹划给公司带来了一场不小的税务危机。
分析这场税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企业想少缴税款是主观因素,不当的税收筹划则是直接的客观因素。就本案而言,对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本来可依法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并相应减轻该企业的责任,但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没有与事务所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税务机关很难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不当税收筹划引发的违法后果只能由该房地产公司承担。
此案说明,不当税收筹划带来的税务危机不容小觑。企业不但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被处以巨额罚款的后果,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的框架内合法筹划,否则会引发税务危机。同时,在税务危机发生后,纳税人妥善处理危机的方法也很重要,不应消极逃避责任,而应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避免可能造成的更为严重的后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