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与另外两间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都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14〕4号)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2011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具体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另外,文件还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