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陆公司通过成立香港公司,将部分利润留在香港,则可有效减少集团整体税负。
概念:指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所产生之利润为离岸收入。
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可以从利得税豁免.
概念理解:如果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均非在香港境内进行,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一经批准,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税。
具体可以以下面几点来验证业务是否在本港发生: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申请离岸豁免需要的资料:
如果满足以上5个条件,公司就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
(1)公司组织结构;
(2)公司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3)谁负责洽谈生意,与客戶、供应商联络;
(4)公司产品及价格,要附上价目表;
(5)公司有没有货仓,地点在哪里;
(6)公司负责接洽生意的所有员工资料,他们出差地点,目的,跟哪些客戶、供应商接触,要列一张清单;
(7)客户、供应商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地址;
(8)怎样选择供应商、怎样决定价钱;供应商怎样送货,怎样付款给供应商,有没有开信用证,谁负责开信用证;
(9)怎样去找客户、怎样决定价钱;怎样送货给客户,客户怎样付款,有无收信用证;
(10)所有销售购货协议、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