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否按15%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居民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均应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