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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职工负担个税 不如增加其收入

2014-11-13 13:4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经常为增加职工福利而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种方法表面上降低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但实际上职工福利并未因此改善,反而增加了单位的税收负担和纳税风险。
  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例,分三种情况(个人承担税款、单位负担税款及单位提高个人收入)分析相关税负情况(详见附表),假设王某月工资收入10000元,表中分为A-王某自负税款、B-单位负担税款、C-提高收入个人负税三种情况。
  A:王某自负税款,王某每月含税工资10000元,其应缴个税为1225元,税后收入为8775元。
  B:单位为其负担税款,单位为王某所承担个税亦属于其收入一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10000-2000-375)÷(1-20%)=9531.25元;个人应税收入11531.25元,单位为其承担个税1531.25元,此外,单位为其承担的个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需为此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82.81元,合计1914.06元,个人税后收入为10000元。
  C:提高个人收入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单位将原为个人承担的税款统一作为工资处理,不为王某承担税款,其应税收入为11531.25元,个人负税1531.25元,单位税负为0,个人税后收入为10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反而税负更重,个人反而多缴了个人所得税。同一笔收入,情形A个人所得税为1225元,情形B个税为1531.25元,比情形A多负担个税306.25元,虽然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由单位负担。
  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B单位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1531.25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为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382.81元,如单位人员较多,其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将会很大。
  不仅如此,单位替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除增加税负外,还会有税务部门、企业及个人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实际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而非单位,主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单位替个人负担税款,个人不再纳税,淡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不利于个人准确完成年所得12万元申报工作,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赋予高收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达到申报标准的人不依法申报意味着违法,如纳税人税款由单位负担,一则容易滋生轻视自行纳税申报意识,从而不自觉地违法,二则个人弄不清实际缴纳的税款,难以准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增加日后陷入税收争议的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增加了单位的涉税风险,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容易使人感觉企业纳税行为不规范,纳税评估时疑点多,由此被确定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的几率也大,而且一时单位和个人发生劳动纠纷,往往会无形增加单位的涉税风险。
  依法治税是税收的灵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对推进依法治税至关重要,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税种,一征一纳都将在纳税人心里烙上依法缴税的印痕,从而增强纳税人对缴税的认同感并自觉遵循,久而久之,依法纳税意识将融入民族、国家的文化价值底蕴,偷漏税不仅为法律所不容,亦为道德所不齿。此外,替个人负担税款主要集中在高收入行业或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本应以纳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却通过单位负担税款转移纳税责任,对社会纳税意识建设起到负面示范作用,公民纳税意识是社会性、群体性对纳税的认同感,单位替个人负担个税很难使纳税人产生这种认同感,不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单位摒弃替个人负担税款的不明智做法,如可以通过增加职工收入方式解决个人税负偏高的问题,而且能够做到不增加税负和规避涉税风险。比如C种情况,假定单位确保职工月薪净收入10000元,将原替个人负担的个税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给个人,则职工工资为11531.25元,应缴个税1531.25元,税后收入10000元;原情形B由单位代付税款1531.25元在情形C中可以作为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不用再承担原情形B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82.81元。同时由于工资基数增长(由10000元增加到11531.25元),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空间进一步放大,企业所得税负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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