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曾刊登过一篇《为避税擅改工资标准 被辞退方知维权无门》的报道。某公司高管蒋某与公司约定,将每月13000元的工资“自降”成3000元,其他收入用发票套现;蒋某离职时,要求按每月13000元工资索要解职赔偿金11万余元时,公司只认可蒋某工资为每月3000元。蒋某起诉后,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种“阴阳”工资的做法在不少企业都有发生,企业为了“帮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意少发现金工资,员工也乐见其成。殊不知,这样处理为自己的利益埋下重大隐患。
“阴阳”工资真能避税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但对个人无益,对企业也无益。
对个人来说,报销形式,取得的是收入,同样须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发票套现工资不是避税,而是逃税。
对企业来说,合法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很多企业不只为一名员工套现工资,那么多的发票从哪里来?不排除员工为了套现,购买假发票,而企业以假发票税前扣除就涉嫌偷税。即使是真发票,假设蒋某每月以一张10000元的“办公用品”真发票报销,试想一个企业会每个月都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吗?如果买了,办公用品在哪里?是否有入库记录?是否有物品采购明细?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就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阴阳”工资不仅损害员工利益,还会为企业带来风险,建议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个人,都能算清楚明白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