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税收筹划 > 个人所得税筹划 > 正文

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4-09-12 11: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1、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反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虽然“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但会促进纳税人自觉不自觉地学习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坚持“应扣不漏,应免不扣”,“综合考虑,免税效应”的基本思路。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费用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

二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要充分进行事前筹划。纳税筹划应坚持事前筹划,要有超前性和目的性,必须在工资薪金发放之前进行筹划,系统地对各项人工成本的支付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四要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三、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11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税涉及面广、占税收比例大,如何根据税法的要求,选择最佳的节税方案,是广大企业和职工尤其是工薪族最关心的事情。

(一)全部扣除非税项目收入。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全面掌握职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

(二)足额缴纳“三险一金”。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三)重点筹划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一次性奖金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要确定的税率高于某一档次,其全额就要适用更高一级次的税率(类似全额累进税率),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工资发放无效区间。通过对一次性奖金每个所得税级的上限(税收临界点)、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的计算,可计算出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四)科学筹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

(五)及时筹划处理异常纳税事件。一次性奖金处在无效区间内,月度工资也调整不了又该怎么办呢?可以合理利用捐赠手段降低税率。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即捐赠,捐赠支出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