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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须分段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4-09-12 11: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期,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2011年9月1日(含)为界,分别适用新旧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但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是否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以9月1日为界进行汇总分段计算,如何计算?同时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就单位全年一次性奖金代为承担部分税款的个税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财务处理及网间提及的年终奖“临界点”问题一并提出咨询。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扣缴无须分段汇总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关于9月1日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适用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税新政执行后,年终奖的计算扣缴,属于“旧瓶装新酒”,这里的旧瓶即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新酒”,则是9月1日后所执行的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个税税率。因而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以9月1日为界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分段、分摊计算方法。假如某甲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采取当年未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例如,员工李某,2011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当年度兑现的绩效考核奖15000元,由于其当月工资高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以15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1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则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15000×3%=450(元)。如果该企业财务人员在代扣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分段计算方法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则是错误的。这不仅因为两者的适用税目不同,而且适用税率上,一个执行的是年税率,一个执行的是月税率。

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税前扣除有不同

(一)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分为雇主为雇员定额或全额负担税款,以及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两种情况的计算。以上例而言,假如2011年企业未为员工李某全额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款,其个税计算如下 :不含税奖金15000÷12=1250(元),适用不含税税率为3%,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3%)=15463.92元,用15463.92÷12=1288.66(元),对应的含税级距适用税率为3%,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为15463.92×3%=463.92(元)。

(二)财务处理不同,税前扣除有异。

就上例而言,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可能作出如下两种会计处理:(一)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5000元,同时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463.92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63.92元。(二)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5463.92元,贷记银行存款1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63.92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虽然上述两种处理,李某取得的实际收入均为15000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由此可以确定,第一种财务处理方法中企业所承担的税款是不予在税前列支的,而第二种是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的。

年终奖“临界点”的涉税分析

近期,网络及报刊媒体,又在提及相关诸如年终奖多一元,多缴几千元税款和年终奖的计税“盲区”问题,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但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

上述现象的存在,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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