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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提醒应对避“盲区”

2014-09-12 11: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临近年底,年终奖的发放成为职场人关注的焦点,“多发1元会少拿1000?”虽然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没有改变,但因为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前的“盲区”也发生了变化。有些企业所发放的年终奖数目刚好“踩”在“盲区”里,如何走出“盲区”?记者咨询了广西祥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把年终奖分摊到不同月份,能少纳不少税。另外,有些企业不知道通讯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因通讯费补贴而让应纳税所得额“踩”到“盲区”的,那么在做工资条时,请记得对这部分补贴税前扣除。

案例一

年终奖

分摊到次年月薪里更划算

发放年终奖时,为了让企业员工到手的工资尽量“丰满”,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可没少费心思。南宁一家网络公司的会计覃小姐问,公司有一部分员工的月工资应税所得额在个税免征额(3500元)以下。那么,是在年底发一笔年终奖更划算,还是在次年相应提高员工月薪更划算呢?为此,记者让广西祥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税务师黎荣果算了算。

如覃小姐所在公司的情况,2012年1月当月,员工甲领到的上月工资2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公司又给甲发放2011年10000元的年终奖。

第一种做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

根据年终奖算法,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那么该公司员工这笔年终奖应纳税额=[10000-(3500-2000)] ×3%=255元(注:[10000-(3500-2000)]÷12≈708.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第二种做法:在2012年给员工提高月薪至3500元,直至发完10000元。

那么,这笔年终奖至少要发7个月[10000÷(3500-2000)≈7)],每个月工资都未超出3500元。结果,所需纳税额为0元。

“这一做法虽然能免去255元的税,但未必所有员工都乐意这么实行。” 黎荣果说,年终奖是白领一族们最期待的大礼,如果要分摊到次年的7个月,虽然最终到手的多了255元,但是大多员工对工资薪金都有“落袋为安”的想法,或许没有多少人愿意在次年7个月后才拿完这笔钱。

如果覃小姐所在的公司真的这么发放年终奖,是否会违反税法相关规定呢?“个人所得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员工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的。”自治区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实际取得”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这份工资归属的时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因此说,企业如何发放这笔年终奖,由企业自行决定。” 该工作人员回答。

案例二

通讯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

南宁一家产品销售公司,每个月给公司销售人员一定的通讯费补贴。该公司员工乙的月薪为83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其中通讯费补贴300元。

以前,员工乙并不关心这笔通讯费补贴在工资条上是怎么定性的。今年新个税法实施后,他发现这8300元月薪所需缴纳的个税,其应纳税所得额落在了20%这一档税率上。

员工乙工资的应纳税额=(8300-3500)×20%-555=405元。

而这笔通讯费如果在税前扣除,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8000元,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由此可见,二者相差60元。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黎荣果说,企业在做工资表时,即使忘了在税前扣除,这笔费用补贴本身不会使应纳税额增加多少,但如果因这笔费用让应纳税所得额刚好跨上更高一级税率,结果就不一样了。而现实是,多数企业不知道这笔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据了解,桂地税发[2010]19号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专家支招

可多给员工培训等福利

那么,如何合理筹划年终奖的发放,才能让员工收入更“丰满”一些呢?广西祥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税务师黎荣果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编制好预算,细化考核。黎荣果说,工资发放尽量平稳,避免季度、半年等奖项,特别是每月工资较低的人员。如前文中员工甲工资的发放情况,平均发放相对来说税负低。

二是将工资薪金多样化。“如给业务骨干外派培训机会,适当增加一些补贴等。” 黎荣果说,公司花钱外派培训,对业务骨干来说,是个学习与提升的机会;对企业来说,也体现了人性化发展,提升人员素质。这是一种双赢。

“当然,如果年终奖数目刚好”踩“到”多发少得“的”盲区“里,不妨把这些尾数捐出来,捐给希望工程等。” 黎荣果给出如此建议。

专家计算

纳税有哪6个“盲区”?

实际上,个税各个纳税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由此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

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给《羊城晚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6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记者假设了几组数据,计算不同数目的年终奖税后所得情况发现,在“盲区”里的年终奖税后所得,会少于“盲区”前“临界点”税后所得。如:18000元年终奖的税后所得为17460元,而19283元年终奖的税后所得为17459.7元,直至19284元年终奖的税后所得,才略大于17460元,是17460.6元。而在其他的“盲区”里,这样的现象同样存在。

名词解释

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7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发年终奖是企业自主行为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休法定假应照发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未满1年也得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不得以实物折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正因为“年终奖”属于工资,决定了用人单位只能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

提前离职也该拿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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