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缴纳、最大程度地减轻税负、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已经成为纳税人财富管理的重要环节。尤其是面临当前个税改革、在国家调节高收入群体利益的同时,如何合理避税,更需要纳税人的科学筹划。现在就让我们分析几种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希望为您提供一些合理规避的思路。
1、变项目——工薪所得←→劳务报酬
在现行税率结构下,相同数额的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由于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也就不同。这两种所得的最大区别在于所得获得者是否同劳务需求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关系的处理来安排所得性质,使所获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税收位置,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成工资、薪金所得;当两项收入都较大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但要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2、变性质——"工薪"缴税←→"奖金"缴税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意味着,今后“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合计起来计算,起征点和所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只能计算一次,这样子就必然要增加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额度。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三个月薪水(年终奖)就可以和第十二个月薪水分开计税,这样子个人就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交额度。
3. 变数量——根据税负临界点调整发放周期
我国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一方面,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另一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会出现税率临界点税负剧增的现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从而使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超过税率临界点时奖金数额,此时纳税人选择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反而会有更高的税后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涉及到的范围和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因此,了解相关工资薪金的个税政策,对于降低企业广大员工的个人税收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我们的企业财务人员,更应该具体结合本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积极研究实用且可行的节税方案,帮助我们企业降低税负成本。尤其是建筑类的施工企业,积极研究个税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