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一家建筑类单位从事设计工作已有两年。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在繁忙的季节刘先生每月可以有上万元收入,而没生意的月份则只能拿到一千多元的基本工资。
为了保证旱涝保收,刘先生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做兼职,兼职的收入按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从两家公司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先生想知道他的情况能否进行税务筹划节省个人所得税。
根据刘先生的情况,他从自己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从兼职单位获得的收入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呢?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
税务专家表示,根据刘先生的情况,可以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的转换来达到节税目的。我们拿刘先生去年到今年间两个最特殊的月份的收入来进行计算。工资少兼职收入多宜“合并”
2006年的11月,刘先生只从单位领到了1200元的基本工资,而为兼职单位做的工作特别多,该月获得了8000元的收入。
如果不签订合同,兼职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项目征收20%的个税;而1200元工资收入由于没有达到最低缴税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税。本月刘先生需缴个税为:8000×20%=1600元。如果签订合同,则需要将两部分收入合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个税,该月刘先生应缴个税为:(8000 1200-1600)×20%-375=1145元(暂时忽略社保及公积金的影响)。
月收入过高兼职收入宜单独算
2007年的3月份,刘先生单位的业务很多,该月的工资约20000元;在兼职单位3月份发放获得了3000元的收入。
如果刘先生与兼职单位不签订合同,刘先生3月份工资、薪金部分需要缴纳的个税为:(20000-1600)×20%-375=3305元;劳务报酬部分需要缴纳的个税为:3000×20%=600元,总计为3905元。
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王先生需要缴纳的税费为:(20000 3000-1600)×25%-1375=3975元。
根据税务专家的计算,假设不计算社保以及公积金的影响,如果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在低于6600元时,且从两个单位取得的工资总和不超过21600时,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两个单位获得的收入合并作为工资、薪金计算能节省个人所得税。如果从工作单位获得的工资超过6600元,且两个单位获得的工资总和超过21600元,则不签劳动合同更能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