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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国居住天数的纳税筹划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停留不征税的规定。比如我国规定,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简称为“90天规则”。其他国家(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天数长短不一,最多的是183天。

  对跨国纳税人来说,由于个人所得额计算是在对纳税人身份、所得来源地判断、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主要应注意在收入来源地居住天数的计算,因为居住天数的多少是判断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主要标准,而非居民有利于节税。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应注意:

  (1)居住天数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每年计算而不是跨年度计算。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跨年度居住的,应分别计算每个纳税年度中的居住天数。例如甲国某居民1998年12月1日至乙国,直至1999年1月20日离境,那么他在乙国居住的天数为:1998年为3l天,1999年为19天(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2)利用天数计算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例如,某外籍人员1998年5月1日来华,6月1日离华。同年6月25日又入境,至7月31日离华。那么他在华的居住天数: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5月1日~5月31日);6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6月1日~6月30日);7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7月1日~7月30日);合计居住天数为91天。

  因为该人第二次入华时间为6月25日,离第一次离华不超过30天,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华天数,而应连续计算。

  因此,纳税筹划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进行节税,具体做法是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争取扣减天数,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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