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一、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7]198号2.军队干部的部分津贴、补贴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14日财税字[1996]14号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89号4.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财税字[1995]82号5.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无赔偿优待收入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6.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9日国税发[2000]60号7.个体种养殖等的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税字[1994]20号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令第142号2.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20号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54号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持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20号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