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三盛公司发放2004年年终奖时,小刘应发24000元,扣除按照国税发〔2005〕9号计算的个人所得税2375元后,实得21625元;小张应发25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625元后,实得21375元。小张应发数比小刘多1000元,但实得却比小张少250元,小张对此有异议。为此,三盛公司向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同时要求提供一些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节税技巧。
注册税务师了解情况后,给三盛公司提出以下节税途径。
1.寻找最经济节税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利用好最经济节税点能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如三盛公司小刘和小张年终奖发放问题就能利用最经济节税点很好地解决。
小刘应发年终奖24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小刘实得21625元。
我们假定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其实得为21625元,公式为A-(A×15%-125)=21625(元),求得A=25294.12元。
也就是说,当小刘实得数为21625元时,应发数为24000元或25294.12元,大于24000元小于25294.12元的任何数额,小刘实得数都会小于21625元。所以通过比较,小张实得金额小于小刘实得金额也就不奇怪了。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张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24000元或大于25294.12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找齐,就可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分散税基。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多少关键在于计税基数的大小,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时,而不是在财务账上作工资分配时。三盛公司一般按季度兑现效益工资,按税法有关规定,需将发放的效益工资与当月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加大了当月的计税基数。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三盛公司可采用将上季度效益工资分解到下季度各月发放,降低了计税基数,也就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
3.合理划分工资结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缴个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改革后,多数企业工资结构中没有将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列出来,未能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免税政策。
另外,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放眼未来,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纳比例。
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
5.用足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工资结余。因三盛公司执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政策,且目前效益较好,经常出现工资结余。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规定,对工资结余部分须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建议三盛公司将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视同不含税工资,同时将不含税工资换算为含税工资发放,由企业为职工承担个人所得税。既增加了职工个人收入,又避免了因出现工资结余而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