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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转让方式取得节税效益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某私营矿业有限公司欲以6000万元价格整体出售(非整体转让)。该矿股东共有三位:甲股东占60%,乙、丙股东各占20%.该公司净资产(全部为实收资本)3000万元(本文只说明不同转让方式对企业所得税有不同影响,不涉及流转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取得转让收益还需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费用并且收益全部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和个人纳税情况如下:企业所得税=(6000-3000)×33%=990万元;

  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60%×20%=241.2万元;

  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20%×20%=80.4万元;

  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990)×20%×20%=80.4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整体出售收入的比例高达25%.那么,究竟有没有节税的可能呢?回答是肯定的。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整体出售与股东全部股权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甲、乙、丙三位股东投资于企业的股权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经特殊程序后,能够依法转让。

  该过程只涉及个人所得税,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分析,设计筹划方案如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向受让方进行股权转让。矿业有限公司不解散,债权债务由受让公司承继。通过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实现产权的转换。

  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60%×20%=360万元;

  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20%×20%=120万元;

  丙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20%×20%=120万元;

  个人所得税占股权转让收入的比例为10%.

  计算结果表明: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比企业整体出售所得税税负降低了15%(25%-10%)。

  值得说明的是,进行上述股权转让只限于私营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企业如需要进行上述操作,最好请教当地税务机关或咨询税务代理机构,以免因程序不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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