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开发区。现在有这样一个业务:日本企业派技术人员(2人)来我公司进行设备维修,也从日本带来了零部件,大约呆3天。我公司要对维修费及用到的零部件进行付款,请问:1.是否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多少?文件依据?2.是否涉及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多少?文件依据?
答: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日本企业派技术人员为您公司提供设备维修,对外付汇之前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因此,由于日本企业派技术人员为您公司提供设备维修大约只有3天时间,因为不足183天,您企业需要到主管局申请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备案,把相关手续都办理完毕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判定日本企业人员来华的日期不够183天那么可以为其做不予征税的处理,就可以不交税。
具体建议您公司将相关的合同功协议提交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 ……
因此,日本企业派技术人员为您公司提供设备维修,如果的设备维修款额等值在万美元以上,在对外付汇之前还需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