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甲方)与建筑商(乙方)签订合同,由乙方垫付款项支付我公司指定的设备,供货方直接把设备发票开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抵扣该设备进项税是否有风险?(假设如为公司付款此进项税可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为受托方且代垫了资金,其不符合代购行为,贵公司抵扣进项时就存在支付货款对象与开具发票单位不符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