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这几年因市政规划调整,政府认为该块土地已不再适宜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意给本公司置换一块新土地。原土地购置价1亿元,置换时对原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2亿元,与用于置换的新土地评估值相同,2013年政府与本公司解除了原土地的出让合同,并重新与本公司签订了新土地的出让合同,合同上注明“土地置换”,土地价款2亿元。因两块土地评估值相同,本公司无需缴纳新土地的出让金,政府收回老土地也不再给予补偿。问题:公司置换的新块地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是新合同的价格2亿元?
答:
实施细则规定,因规划调整,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要履行报批手续。如你所述,你公司土地置换业务,实质上可以分为政府收回土地、政府再出让土地两项业务。这两项业务都涉及税收处理。你公司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再在新地块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就“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