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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将评估业务和销售业务分开核算,该如何缴税?

2015-05-13 16:32     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问: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是“营改增”试点企业,既提供房地产评估,又进行房地产销售,9月实现收入800万元,企业未将评估业务和销售业务分开核算。请问,该企业应如何缴税?
    答:
    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后缴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上例中,由于企业没有分别核算两类业务,所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销售的销售额。假设税务机关核定房地产评估营业额为500万元(不含税),则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应纳营业税=(800-50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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