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5-05-12 09:36     来源:福建国税     

问: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办保险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