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公益性捐赠,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公益性捐赠应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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