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非营业用轿车(20万),其增值税可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如果您企业购买的轿车是专门用于上述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