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哪些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015-02-04 11: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哪些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