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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物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2015-01-07 14: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应交税增值税(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具体参考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销售购物卡的,应该在销售购物卡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购卡者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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