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之一是一家台湾公司。因公司刚成立,需要台湾公司的技术支持。我公司于今年支付了300万元劳务费给台湾公,请问对外付汇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这300万元作为购买台湾方面的技术转移,我再与台湾方面签订相关技术转移的合同,是否可作为购进无形资产做帐。
北京中税信达专家解答如下:
1)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