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供商标使用权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规定:
(三)文化创意服务。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总局货劳司所编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第2版)》的解读: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行为。
因此,提供商标使用权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