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则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稽查建议:正常企业没有2-3年没有出现过期的月饼,应该加强稽查力度,保证食品安全有税务机关的份,帮个忙!
2.是否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范围。
3.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算不算正常损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相关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4.账务处理
食品过期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