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审批及处理

2014-12-17 15: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是予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表述如下:
  政策依据。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等。
  主要内容。为扶持企业发展,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60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由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的管理模式。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主要有: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以及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6.如何审批及处理见下图。

  

  存在问题。实行先退税后评估,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还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如有违法行为,已退税款必须追缴,同时将涉及罚款和加处滞纳金等,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无疑加大了涉税风险。
  注意事项。60号公告只是办税流程的调整,并非是政策的放宽。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规避和化解涉税风险。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