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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外地经营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2014-12-17 15: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在A市的采矿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成立一个项目部在B市采矿,增值税应该在A市缴纳还是B市缴纳,我公司可否在公司所在地(A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A地缴纳税款?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B市外出经营,应申请外管证,在B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B市纳税并由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公司在B市从事经营活动,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并向A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证明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纳税的,由A市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相应的,按上述纳税地点及征管机关开具发票。如果项目部本为分公司,应按规定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在B市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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