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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否决“谷歌税” 称互联网无需单独税制

2014-12-16 15:4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欧盟委员会高级税务专家组最近发表一份有关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报告。报告指出欧洲现行税收制度急需改进,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但并不需要为数字经济单独设计税制。
  先前,部分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曾呼吁制定一种全新的税收制度,以防止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比如谷歌和亚马逊,利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率差异避税。然而,在这份欧盟的新报告中,由葡萄牙前财长加斯帕带领的税收专家组却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些互联网公司单独设立特殊的税收体制。报告对即将在欧洲实行的增值税新规加以肯定。根据新规,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所涉及的增值税将在消费国征收,而非在这些互联网公司实际运营地征收。这项“消费地原则”新规将在2015年1月起正式实行。
  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对这份报告表示欢迎。他说:“随着公共财政危机的日益突显,如何保证税负公平被提上议事日程。健康而又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无疑将促进经济发展,但我们必须思考如何使现有税收体制更好地适应这个互联网世界。我对加斯帕及其专家组提交的报告非常欢迎,委员会将仔细研究这份报告并适时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导向作出决定。”
  这份报告的专家组成立于2013年,旨在对互联网经济有关的税收体制进行全面的剖析。专家组认为,电子商务为欧洲经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欧盟如果能实现数字化单一市场并充分开发市场潜力,将推动经济长期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而且,信息技术的充分运用能进一步加大对逃税避税的打击力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在这份报告中,专家们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不需要为互联网经济设立特殊税制,而应像对待其他行业一样,对其适用普遍原则。报告指出,经济效益、公平分配以及税收管理和执行中的效率、效果,是指导任何税收体制的最重要原则。特殊税制应该更简化、稳定,并尽可能保持中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认为不应对互联网企业实行特殊税制,同时应慎用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并应对这些税收减免优惠开展事前事后的仔细评估。任何背离中立原则以及简洁原则的税收制度都将被市场证明是失败的。
  互联网商务的增值税“消费地原则”应该被更广泛运用到所有商品和服务的B2C(企业对消费者)交易模式中。即将实行的“消费地原则”增值税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史中无疑是一个里程碑。2015年1月,这项新规将在电信、广播以及其他电子服务业中试行。与此配套的是欧盟推出的迷你一站式项目(MOSS),该项目将解决欧盟各成员国电商间税收统一征管的问题。专家呼吁在试行新规过程中,欧盟各成员国应做好充分准备,同时鼓励成员国之间应就各自的税收审计开展沟通协调,以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进一步消除税务壁垒以利于单一市场的发展。数字化使得税收征管更简化、平稳和可预见化。数字化也便利了跨境商业活动,降低了中小型企业加入欧洲单一市场的成本。一个统筹规划、便于遵从和经过充分实践的税收体制,是数字经济能否在单一市场中发挥潜能的关键。因此,应进一步消除单一市场中中小企业的税务壁垒。各成员国的税务机关应本着互相信任、立法优先以及程序合作的态度,确保各成员国之间税收制度的中立、简洁和一致。
  欧盟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抵制有害的税收竞争、修改定价转移规则等。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20国集团共同支持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应对项目”(BEPS)是目前为止解决全球企业所得税避税以及恶意税收筹划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报告建议在今后的谈判中,欧盟成员国应采取一致立场,争取对欧盟有利的结果。
  从长期看,可以采取更大力度的税制改革,如实行以消费地为基础的所得税制度等。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贸易间税务壁垒的解除,所得税课税制度将迎来更多根本性的改变,形成以消费地为基础的现金流体制就是其中之一。
  一些欧盟官员及税务专家也对这份报告作出相关评论。欧盟税务专员阿吉达斯·赛梅塔表示:“联合各欧盟成员国共同打击逃税漏税,为数字经济及其他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我们近几年的首要任务。”
  来自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达伦梅勒克拉克表示,随着消费类税种如增值税的增收,所得税类收入持续下降,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在今后一段日子里,对政府资金支出至关重要。“至于是否需要根据某些成员国的呼吁,设立单独的互联网税制,即所谓的谷歌税,专家组给出的建议实在是太正确了。这些互联网公司最不需要的就是另一种税制,否则只会增加负担。”但他表示,虽然专家组的许多建议很有建设性,但欧盟各成员国都有权利自己制定税率,并偏向自己关注的领域,因此在短期内实现欧盟成员国之间税收制度的一致,几乎不太可能。
  在当前情况下,要制定欧洲未来税收的政策线路还需要许多信息和分析,更需要各成员国之间消除税收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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