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设备改造,2013年12月与境外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技术一次性由外方提供。今年1月,外方公司来人,完成了技术转让。企业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120万元,技术培训费10万元。对境外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企业应如何扣缴其税款?
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计算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条款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税款扣缴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所得:(1200000+100000)÷(1+6%)=1226415(元)。
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00000÷(1+6%)×10%=122641.51(元)。
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应以收入全额计税,不能减除包括税金在内的任何成本费用支出。
增值税
●税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境内”,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费的征收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把技术转让费作为“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具体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税款扣缴
境内企业作为技术转让费的接受方,应履行扣缴外方增值税的义务。应扣缴增值税:1300000÷(1+6%)×6%=73584.91(元)。
风险提示
境内企业应关注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细节,防范涉税风险。
●关注扣缴税款的抵扣条件。扣缴义务人如果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凭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要注意抵减的条件,即企业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关注扣缴税款的实现时间。“营改增”试点后,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服务支付销售款项或者取得支付销售款项凭据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该款项发生的当天。如果书面合同有确定的付款日期,即使到期未付款也应在付款到期日实时进行扣缴。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扣缴义务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不过,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后应及时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缴纳。
●关注扣缴税款的税基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由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变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样,扣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扣缴时应注意含税与不含税的换算。需要把支付的专用技术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价作为计算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同时,应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不过,别忘了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扣缴与申报。
●关注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条件是外方转让技术合同须得到接受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将认定文件和转让合同报主管国税局备案。否则,接受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