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财税﹝2013﹞106号);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
3.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财税﹝2013﹞106号);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
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43号);
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财税(2014)57号);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条件是用于建筑或生产建筑材料的砂石及土料)(财税(2014)57号);
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14)57号);
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14)57号);
10.自来水(包括所有的生产企业)。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可包括其购进的自来水(财税(2014)57号);
1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14)57号);
12.药品经营企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零售)销售的生物制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4.拍卖行取得的货物拍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5.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14)57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14)57号);
17.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4)57号);
18.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或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2014)57号);
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财税(2014)57号);
5.“营改增”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的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