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之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14-12-16 11: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 货代业免税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还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若你司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