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逐步将增值税发票列为全行业的规定。既然“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就应该将增值税发票工作做在改革的前面,即在全国、全行业推行增值税发票制度。一家企业虽然暂时没有纳入增值税改革试点,但如果他同样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就会给这个企业带来益处和新的业务发展的机遇。另外,不必担心有人拿到增值税发票就想混进抵扣税事项,不是有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任意抵扣的,关键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属于抵扣的单位和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抵扣的内容。
⒉给予旅行社业一定的特殊政策。对未列入增值税的行业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按一定标准抵扣,试点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同时又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通过应税服务”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在试点文件中对一些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做了特殊处理,但对于旅行社来讲,只是解决了一小部分问题。旅游业务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与“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内容相近的,如餐饮、住宿、交通等,这些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内容也是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如果这些行业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或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将影响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进而影响旅行社的抵扣税的工作。
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给予导游、司机和志愿者、辅助人员一定的带团津贴,以签收单入账。
建议将税率降低至4%-5%之间。旅行社一直是实行差额征税的,即使是现在的增值税中的成本可以全部抵扣,其6%的增值税税率也要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如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其成本为90万元,按照营业税的计税额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5000元,即应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元。而如果是按增值税征收,则为:成本的进项税=90万元/1.06×6%=50943.39元,其增值税销项税=100万元/1.06×6%=56603.77元,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即5660.38元。这样的结果是增值税比原营业税的税负增加660.38元。而如果在业务操作中还有发票不齐全或不能扣税的因素存在的话,则进项税的抵扣额度还要小,新增加的税负就更高。所以,建议从有利于旅行社发展的角度,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率,由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调整为4%-5%之间。
⒊对入账发票的理解和宽容。允许对特定的业务内容有一定比例的“白条”或复印件,包括非正规的发票或收据给予采用对待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方式,即“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的纳税扣除。随着旅行社经营内容增加尤其是包含会展业务在内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代理的费用及内容、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如同声翻译费、志愿者费用、会议杂费、导游小费等,都是由个人写的收条,没有正规的发票尤其是没有增值税发票,是否可允许用本人签收的白条加身份证复印件来替代;而被客人用作乘车凭证而无法收回的火车票等票证,这些项目是否可允许用车票复印件加团队计划来替代。这样,既严格管理又不影响旅行社的正常经营。
在无法留存发票正本的情况下,建议对特定的项目可以用发票(票证)的复印件替代正本发票。总而言之,建议税务部门考虑旅行社的特殊情况,允许用火车票的复印件替代火车票正本作为财务报销的发票附件抵扣进项税,或者是给予火车站可以另外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权限。
⒋以团队业务结束日期为销售实现、纳税计算的日期,以解决预开发票就要纳税的问题。在旅行社的实务操作中,有部分业务是要先开发票后操作的,有的是资金并没有收到只是在走内部的申请流程。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开票就必须要缴纳税收。但由于其业务还未开始,其成本还未发生,也就无法确定应纳税(进项税)的额度。如果要预交的话,会带来较多问题。同时,旅行社还有许多团队业务需要垫付资金,客户往往要在团队结束后的3个月里才能确认团款并开具发票,客户单位要在收到发票后再申请付款程序,这样就需要1-3个月的时间,旅行社除了要垫付较多业务成本资金外,还要承担开票后的税金支付。建议根据旅行社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以团队业务实际完成后为计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