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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送粉煤灰 再送煤矸石 象似非象

2014-12-08 15: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认为,鄙人对于粉煤灰和煤矸石的具体用途和市场化程度并不了解,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实务中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想来并非容易之事。
  但上述并非本次讨论的重点。40号公告要求,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40号公告其实已经突破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追溯的基本要求,即使相关业务原已执行,比如并未视同销售,但仍需调整。70号公告则强调如已经处理,则不做调整。若仅仅发生但尚未处理,则从新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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