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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烤漆房取得的进项税金可否抵扣?

2014-12-05 16: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汽车4S店购进烤漆房10套,用于汽车的装饰、装潢及修理,价值3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5.1万元。对于该业务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企业内部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可以抵扣,理由是企业在提供烤漆业务的同时销售油漆,为同一项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4S店的主营业务为增值税修理、修配和销售汽车配件,根据税法规定,以增值税应税项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另一种意见是不可以抵扣,理由是烤漆房主要用于汽车装饰、装潢,根据税法规定,汽车装饰、装潢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均有失偏颇,不能将两类业务独立开来分析,应综合考虑。
  增值税是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那么,什么是修理修配?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显然,汽车装饰、装潢不是对汽车功能的修复,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该4S店购进的烤漆房,取得的进项税金是否就不可以抵扣呢?笔者认为,4S店购进的烤漆房,取得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理由如下:
  第一,4S店购进的烤漆房,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不仅用于汽车的装饰、装潢,还用于汽车修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兼用固定资产的行为。税法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即使该4S店的烤漆房不从事汽车修理业务,而是全部用于汽车的装饰、装潢,但该店在提供烤漆业务的同时销售油漆,根据该店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属性来看,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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