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和B签订框架购销合同,A为买方,B为卖方;合同约定,A向B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协议跨度约5年,具体订单由A公司根据需要分批向B发出,且B所需主要原材料需向A关联企业C采购;现框架合约履行到第三年,A因市场因素,终止合约;但B根据A最近发出下的订单,已经做好产成品约2200万元;并依据订单采购原材料1500万元;经过多次协商,最终A.B.C达成以下协议;
1.原框架协议解除;
2.A向B赔偿2000万元;
3.A以500万元价格购买B做好的产成品(价值2200万元),B向A开具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A连同上一条款中的2000万元,开具2500万元银行支票给B;
4.B因为订单准备的1500万元原材料,由B报废处理;
5.B欠原材料供应商C(A关联企业)的1200万元货款不需支付;此条款由A担保执行;
问题1、1500万元原材料报废,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需要转出?其依据是什么?
2、A向B赔偿的2000万元,是否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其依据是什么?
3、B不需支付C的原材料款是否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其依据是什么?
我的观点:
1、1500万元原材料报废,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无依据(不太靠得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非正常损失”)但不转出,觉得不太合理,且风险较大,毕竟这1500万元原材料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增值税链条已断;
2、A向B赔偿的2000万元,应该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畴中的赔偿金;这2000万元,是对于B已经履行合同生产出产成品而A取消订单获得赔偿,并且2200万元的产品以500万价格销售,销售行为已经成立,2000万元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同时,如果这样的情况下2000万元不构成价外费用,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采取类似办法来规避增值税税金;
3、B不需C支付的原材料采购款是否构成价外费用,我觉得很难判断;原因:虽然A和C属于关联公司,协议上也有约定,不需支付的1200万元原材料款由A担保执行;(如果C跟B收取1200万,那么,A要给B1200万元);但是要将这1200万元当做价外费用,那么这个“价”何在?这部分“价”所依托的销售是什么?另外这又牵扯到第一个问题,如果这批材料进项税金已转出,那么此时是不是不存在要对这部分赔偿款征增值税的问题?同理,如果第一种情况下,进项税金未转出(进项税金转出找不到法律依据),这部分赔偿金又不计提销项税金,是不是有问题?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因购销框架协议解除,B公司购进的原材料报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
2、《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所述,购买方因市场因素解除框架协议,购买方A向销货方B支付赔偿金,但销货方又低价向购买方销售解除协议的货物。因此,销货方应按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500万元,计缴增值税。
3、B欠原材料供应商C货款不需支付,不属于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收货款无法收回的,无须冲减销项税额,未支付的应付货款,无须做进项税转出,但不包括返利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