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试点,涉及的行业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服务业类别,也在试点之中,本文就“营改增”对事务所的影响进行介绍。
“营改增”后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主要的变化在于由价内税改成了价外税,事务所购进的物品所含增值税项可以抵扣;如果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务所收取的营业收入所含增值税在客户处可以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事务所适用的税率发生了变化,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对事务所的正面影响
“营改增”对事务所的正面影响主要有:
(一)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原有税制因为是价内税,不存在抵扣等,进项税金只能作为成本列支。销售税金也只能在总收入中扣除。对于客户也是重复征税。实行增值税后,事务所和目前所有生产、贸易企业一样,购进和销售的两端都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
(二)可有效开拓客户
事务所的客户群体如果大部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事务所开具的服务发票所含增值税金可以抵扣,为客户减轻了税负。举个例子:如某笔业务原审计服务收费为20万元,假设该项业务事务所需要购进的材料为1.17万元(其中增值税0.17万元),事务所需要交纳营业税金为1万元,则事务所除税后的收入为19万元,材料成本为1.17万元,客户所列成本也为20万元;改为增值税后,如果事务所收费降低0.5万元,改为19.5万元,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17万元,含税总价为20.67万元,事务所除税后的收入为19.5万元,材料成本为1万元,客户所列成本为19.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如果运作得当,事务所和客户的成本都下降了。相应的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减少了。从理论上讲,“营改增”的目的就达到了,结构性减税措施给企业真正带来了实惠。
(三)有利于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无须多言,任何一个行业,避免重复征税,肯定是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的。同时对于事务所之间以及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税负障碍,有利于事务所之间相互补充,取长补短。
“营改增”对事务所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对事务所的不利影响主要有:
(一)客户的接受程度有待考验
客户群体为一般纳税人的,均欢迎“营改增”,对于客户的成本是一个较大的降低,但是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或者已经谈妥的价格,客户普遍不愿意修改,坚持总价不变,为此事务所承担的流转税负会比原来增加(不考虑进项税金),客户群体若为非一般纳税人,则会对事务所产生议价压力,因为非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它们不希望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二)事务所支出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过窄
事务所的支出中,相当部分为差旅费,大约占事务所收入的5~10%左右,但是因为无法取得运输部门和住宿经营部门的增值税票据,因而只能全额计入成本。
事务所的支出中主要有:差旅费、租金、物业管理费、餐饮、会议费、行业会费、职业保险金、印刷费、办公用品、通讯费用等。而这些费用所涉及的行业大部分均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绝大部分的成本支出不能抵扣。
由上述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营改增”后可以有效降低事务所的税负,但是因为国家税制改革的渐进过程,尚未到完全的“营改增”阶段,而事务所目前支出的项目绝大部分为尚未“营改增”的项目,因而在当前阶段,事务所增大了税负。
改革不能只考虑一方面的利益,首先,“营改增”是整体的趋势,符合税制原理,但是鉴于国情,必然是稳步推进,在推进的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利益不公平或者不合理之处,因而理解、适应才是最为正确、务实的选择,因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趋向于完全的公平。
对此,笔者期待着增值税在各个行业的普遍推行,只有这样,结构性减税才真正达到普惠,真正做到公平税负。